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保字第49号 申请人李小光,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吴帅,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李小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帅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帅银行存款四百八十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