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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会军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刑初字第18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会军,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身份证号41042519731006552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郏县堂街镇邵湾村2号。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刑初字第18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会军,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身份证号41042519731006552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郏县堂街镇邵湾村2号。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4)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会军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会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左右,被告人任会军因家中经常生气,听信一名中年妇女(身份不详)的蛊惑,信奉了邪教组织全能神。被告人任会军通过看“全能神”相关书籍、视频等进行学习,并在互联网上通过QQ号码交流传播信奉全能神邪教信息。其中,2014年6月,任会军在其QQ空间转发日志《谈信全能神后的体会和变化》。截止案发前,该日志被点击11次。郏县公安局在任会军家扣押邪教书籍《跟随羔羊唱新歌》3本、《话在肉身显现》1本等。另外,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通过恢复硬盘信息,检测出与“全能神”有关的数据并导出结果文件“files”(共12134个文件,大小计7,327,830,847Byte)。
公诉机关依据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任会军利用互联网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任会军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自己有宗教信仰自由,没有利用网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只是通过网络了解“全能神”,与网友聊天,并无造成不良后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左右,被告人任会军受他人蛊惑开始信奉邪教组织“全能神”,平时通过看“全能神”相关书籍、视频等进行学习,并在互联网上通过QQ号码交流传播信奉“全能神“邪教信息。2014年6月,任会军在其QQ空间转发日志《谈信全能神后的体会和变化》。截止案发前,该日志被点击11次。郏县公安局在任会军家扣押邪教书籍《跟随羔羊唱新歌》3本、《话在肉身显现》1本等。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通过恢复任会军电脑硬盘信息,检测出与“全能神”有关的数据并导出结果文件“files”(共12134个文件,大小计7,327,830,847Byte)。
另查明,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郏县公安局在任会军家扣押的相关书籍、期刊、光盘等含有宣扬邪教内容(全能神)的违禁出版物。上述出版物为图书、期刊、音像类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郏县公安局堂街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显示,被告人任会军的身份情况和刑事责任年龄。
2、郏县公安局堂街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显示,被告人任会军无前科。
3、郏县公安局堂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说明显示,2014年7月21日中午12时许,郏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民警和堂街派出所民警在堂街镇邵湾村任会军家中,将信仰“全能神”的违法人员任会军带至堂街派出所接受调查。
4、郏县公安局扣押及随案物品、文件清单显示,从任会军处扣押并收缴电脑主机1台,手机2部,《跟着羔羊唱新歌》3本,《基督与教会工人的座谈记录》1本,《话在肉身显现》1本,手写笔记本1本,MP4、MP5播放器4个,“全能神”资料光盘67张,小手册1本,《圣经》1本,《怎样追求才能成为真实顺服神的人》1本,《从人对神的观念与论断来看败坏人类的本性实质》1本,《神的十二片说话中标准稿》1本,《在末后的日子神选民应该怎样为神站住见证》1本。
5、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照片显示,从任会军处扣押的相关物证及任会军QQ(1500106348)《浅谈信全能神后的体会与变化》日志截图。
(二)鉴定意见
1、平公物鉴(电子)(2014)027号鉴定文书显示:在任会军电脑主机硬盘中检出与“全能神”有关的数据并导出结果文件(共12134个文件,大小计7,327,830,847Byte)。检出结果封刻在平顶山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2个DVD光盘中。鉴定人:蒋玉强、高闯,授权签字人:张喜明。
2、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豫新出鉴(2013)196、197、198号出版物鉴定书显示:经审读,郏县公安局堂街派出所送审的,从任会军处扣押的《基督与教会工人的座谈记录》、《跟随羔羊唱新歌》、《话在肉身显现》、《怎样追求才能成为真实顺服神的人》、《上面的讲道交通》、《上面的交通》、《神的十二篇说话中第二篇标准稿》书籍及光盘66张出版物样本属含有宣扬邪教内容(全能神)违禁出版物。鉴定结论为:上述出版物为图书、期刊、音像类非法出版物。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邵世温的证言:
任会军是我大儿媳妇,整天信神,整天啥活也不干,都快成神经了,我因为这事和任会军吵了一架,一直到现在我们也不说话,我也劝不住她。我见过堂街刘庄和郭庄的两个年轻妇女找任会军学过这,她们也信神,因为这事没少生气。
2、证人邵先卯的证言:
我是堂街镇邵湾村秘书,我知道村二组任会军。最近才知道任会军信“全能神”,因为信“全能神”的事,任会军和她老公公邵世温吵过架。信“全能神”就是信“老天爷”,老天爷是万能的,我认为是邪教,不是正规的宗教信仰。任会军信“全能神”都快成神经了,她老公公劝她也不听,吵过架,听说什么不干。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任会军在侦查机关的供述:
我和丈夫邵天晨结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2006年春天,我村上来了一个50多岁的妇女,宣传“全能神”,她让我信“全能神”。那个妇女说信神的话家庭和睦,不生气,人旺财旺,干什么事都能成。我听后就愿意信“全能神”。她给我两本书,都是宣传“全能神”的书,我经常在家看书,信仰“全能神”,成了全能神的忠实信徒。
我家的光盘是别人给的,我不认识他们。mp5是我花钱在平顶山市时代广场买的,书籍是别人给的,几个月前我通过网上申请一个QQ号码,然后开始通过网络传播全能神,宣传全能神,我看好友的空间中有关“全能神”的知识,并从网上下载“全能神”的知识,转到我的空间里,别人再把我空间的“全能神”知识转走,互相传播“全能神”。
我的电脑,MP5和光盘都是学习“全能神”用的,让更多的人相信“全能神”。
扣押的光盘是给我书籍的那个妇女给我的,我不认识她。我主要通过网络等方式宣传信“全能神”的感受,我的QQ好友大部分都信“全能神”。
我在我的QQ空间发过文章,名称《谈信全能神后的体会和变化》。是2014年7月份从我的QQ空间下载的。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会军利用互联网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法律实施,侵犯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被告人任会军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任会军提出其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相关辩解,经查,“全能神”组织煽动改变社会制度,“建立全能神统治的国度”,组织体系严密,裹胁大量群众,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邪教组织”的特性,应当认定为邪教组织。根据郏县公安局扣押的清单、照片、情况说明及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书证实,从现场查获的书籍、期刊、光盘为宣扬邪教“全能神”内容的非法出版物,任会军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任会军QQ日志截图亦能够证实任会军积极参加利用邪教组织,并利用网络进行传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即构成本罪。综上,任会军的上述辩解,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传播邪教组织的行为方式、次数、范围、社会影响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会军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跟随羔羊唱新歌》3本,《基督与教会工人的座谈记录》1本,《话在肉身显现》1本,手写笔记本1本,“全能神”资料光盘67张,小手册1本,《怎样追求才能成为真实顺服神的人》1本,《从人对神的观念与论断来看败坏人类的本性实质》1本,《神的十二片说话中标准稿》1本,《在末后的日子神选民应该怎样为神站住见证》1本,电脑主机1台,手机2部,MP4、MP5播放器4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蔡文利
审 判 员  张存正
代理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培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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