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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干兴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235号 原告南昌干兴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宋玉,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金龙,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建辉,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235号

原告南昌干兴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宋玉,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金龙,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建辉,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任华,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昌干兴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昌干兴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玉及委托代理人翁金龙、被告李建辉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昌干兴新能源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李建辉于2013年6月10日签订《供水井建造劳务合同书》,约定被告为我公司建造供水井,但被告不守信用,打造的20口供水井有6口因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违约损失162800元,按被告实际完成供水井建造符合质量要求的数额结算工程款。

被告李建辉答辩并反诉称,原告诉求无事实依据,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意按实际建造的供水井进行结算工程款,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09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南昌干兴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辉于2013年6月10日签订《供水井建造劳务合同书》,合同约定:“李建辉包工包料,确保合格工程,按规范施工,如在施工中没按规范施工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李建辉)承担,井深设计为120m---150m,开孔井径600mm,交付使用后每口井质保期为两年。……工期二个月内,井是按275元╱米,工程完工后,按实际井深来结算……”。后被告李建辉共计为原告建造供水井20口,原告亦支付被告大部分工程款。后原告认为有6口井不符合质量要求,出水量不足,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审理。

另查明,原告南昌干兴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提供被告所建供水井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未按规范施工的相关依据,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补充交纳诉讼费用。被告李建辉反诉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反诉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供水井建造劳务合同书》复印件、图纸复印件、打井技术方案(系网上下载)、水(地)源热泵中央空调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收据7张、电费条证明复印件、计算清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提供被告所建供水井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未按规范施工的相关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建辉虽提起反诉,但未交纳反诉诉讼费用,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昌干兴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昌干兴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1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具体金额由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吕 品

审判员 聂士峰

审判员 程东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万曼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