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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成建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南宛刑初字第64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宿成建,男,汉族。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4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4月15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南宛刑初字第64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宿成建,男,汉族。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4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4月15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某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宿成建诈骗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3)55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大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宿成建及辩护人贾某某、刘某和证人王某某、刘传永、赵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宿成建作为河南赊店福利瓶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明知其经营范围是玻璃工艺品,在得知上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能得到国家专项奖励的政策后,为骗取国家奖励资金,伪造虚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通过社旗县财政局申报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一条。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宿成建领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22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宿成建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退交赃款100万元。
指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宿成建的供述;2、证人贾某某、常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营业执照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宿成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我没有伪造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我不是诈骗,也没有诈骗国家资金。退赃的100万元不是我退的,与我无关。我是受害者,希望公正判决。
辩护人辩称,本案在受理、管辖上都不符合法定程序。同时,被告人申请补贴在先,在2007年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规定中,只要是生产玻璃制品的就符合淘汰范围和补贴对象。既使执照有造假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犯罪。
为此,辩护人提交以下证据:
1、财政部财建(2007)873号文件。用以证实:玻璃行业在申报范围之内;该文件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没有授权省级相关部门解释细化权。宿成建依据此文件上报符合规定。
2、河南赊店福利玻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用以证实:户名与公司名称不符,与卷宗复印件有差异,宿成建未伪造营业执照;该证发证时间为2008年1月21日,远在申报以前就取得了公司名称。
3、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公证书。用以证实:国家补偿分为生产线和设备两种,宿成建申报的是设备而不是生产线。河南省补偿的依据也是财政部文件财建(2007)873号文件,因为20万吨以下的也在名单之中,并且制瓶的也在名单之内。
4、社旗县人民法院证明及第三人提交证据。用以证实:宿成建与第三人民事案件的立案时间。在第三人立案时,已经复制了本案丢失的证据(该部分证据公诉人当庭提交出示,故不再提交)。
5、中国政法大学专家论证。用以证实:宿成建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
6、证人王某某(当庭)证言。
公安人员没有去我家,在社旗京港国际酒店一个房间问我的,我说当时不知道干(生产)啥,没上厂去过,我觉得生产不生产,是看冒烟,冒烟就是生产了,这两年没见冒烟。
7、证人刘某某(当庭)证言。
我2008年在宿成建厂(里)干活,给工人做饭。因紧张在京港(国际酒店)红泥湾派出所问我时间记错了,不是(20)08年是(20)12年,在那以前冒过烟,这两年没冒烟。
问笔录了,他们没有去我家,笔录我签了名,光签了刘某某,(看公诉人提交笔录)最后一句话他们写了让我抄的。
8、证人赵某某(当庭)证言。
我一直在办公室干杂活,别的啥不知道,后说有污染不让干就停了,后就扒了。我06年开始干到10年,厂(里)生产玻璃,四川(人)是06年干,10年后半年不让干了。
9、证人王某某(当庭)证言。
08年下半年10月以后我去调研,听介绍人介绍厂情况,介绍人口音像是四川人,有一锅炉,还介绍有平板玻璃机,经调查缺乏资金。同去调研的还有王松林、王绍松、王明燕。
(以上证言,用以证实生产经营状况和生产产品的种类。)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宿成建作为河南赊店福利福利瓶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明知其经营范围是玻璃工艺品,在得知上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能得到国家专项奖励的政策后,为骗取国家奖励资金,伪造虚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通过社旗县财政局申报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一条。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宿成建领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22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宿成建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退还赃款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宿成建的供述;2、证人贾某某、常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营业执照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宿成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宿成建提供虚假材料,将明知不符合国家家淘汰落后产能补贴的企业向上级申报,其供述的事实无法查证,而对于生产、设备状况,虽有证人作证,但无法证实客观性、真实性。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理由和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案发后,宿成建退交部分款项,可酌定从轻处罚。对于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宿成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违法所得226万元(已退交1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宿成建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栗新峰
审判员  周建明
审判员  范成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学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