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476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路生,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罗合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秦庆丰,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城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5日、2013年12月10日、2013年12月1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罗合林、张路生、秦庆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路生在银行的存款24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