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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政、陈开芳、李荣轩、李存芳、高仰宏、李成华与李洪军、李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01728号 原告:李应政,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陈开芳,女,汉族,1949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李荣轩,男,汉族,1952年5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李存芳,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01728号
原告:李应政,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陈开芳,女,汉族,1949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李荣轩,男,汉族,1952年5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李存芳,女,汉族,1955年2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高仰宏,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李成华,男,汉族,46岁,住址同上。
被告:李洪军,男,汉族,1948年10月15日出生,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辉,男,汉族,1979年4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洪军儿子。
被告:李强,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李应政等六人诉被告李洪军、李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六原告及被告李洪军及李洪军的委托代理人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5日二被告不听劝阻,将正阳县陡沟镇陡沟村第六村民组2.5亩集中地强行种上小麦占为己有,侵害了第六村民组群众利益。李洪军的家人还殴打群众,并与六组群众发生纠纷。为维护第六村民组群众利益,六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将非法占有的2.5亩土地归还给第六村民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洪军辩称:该2.5亩土地是属于第六村民组群众集体所有,但被告强行耕种土地的目的是以这种方式保护耕地,来阻止原告等人将地卖给开发商。
被告李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二被告与正阳县陡沟镇陡沟村第六村民组的多名群众发生争执,强行耕种了属于陡沟村第六村民组集体所有的2.5亩集中地,并与原告李应政等人发生冲突。为此,双方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陡沟村委证明、录像资料,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争议的2.5亩土地属于正阳县陡沟镇陡沟村第六村民组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来行使。二被告在未经集体成员许可的情况下,在该宗土地上强行耕种小麦,其行为侵害了陡沟村第六村民组的合法权益,六原告作为第六村民组的村民小组代表,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土地,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李洪军辩称被告耕种土地是为了组织第六村民组部分村民将土地租给开发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强、李洪军停止侵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属于正阳县陡沟镇陡沟村第六村民组的2.5亩土地。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学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邱栋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