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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刑初字第00232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3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刑初字第00232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3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手机陌陌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后在聊天过程中得到了王的裸照。2014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以将王裸照发到互联网上传播相威胁,迫使王于2014年8月16日给杨某某汇款100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手机陌陌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后在聊天过程中得到了王某某的裸照。2014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以将王某某裸照发到互联网上传播相威胁,让王给其汇款10000元,后又多次催王汇款,迫使王于2014年8月16日通过中国银行新建路支行给杨某某汇款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视听资料,汇款凭证、人口基本信息、手机短信截图、退款条、领款条、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杨艳丽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苏 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 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