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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纪磊诉马红建、王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788号 原告陈纪磊,男,出生于1984年4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冠军,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红建,男,出生于1985年1月8日,汉族。 被告王亚辉,女,出生于1987年6月23日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788号
原告陈纪磊,男,出生于1984年4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冠军,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红建,男,出生于1985年1月8日,汉族。
被告王亚辉,女,出生于1987年6月23日,汉族。
原告陈纪磊诉被告马红建、王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纪磊的委托代理人张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红建、王亚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一直推诿不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有:1、2013年12月18日被告马红建出具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2、新密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马红建与被告王亚辉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马红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被告王亚辉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11月15日被告马红建、王亚辉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2月18日被告马红建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今借陈纪磊叁万元整(30000),借款人马红建”。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还,双方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马红建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被告马红建出具的借据为凭,其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红建、王亚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纪磊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马红建、王亚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姚 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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