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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党与邢书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201号 原告刘建党,男,1948年8月20日生,汉族。 被告邢书堂,男,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党与被告邢书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党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201号
原告刘建党,男,1948年8月20日生,汉族。
被告邢书堂,男,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党与被告邢书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党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建党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其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