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201号 原告刘建党,男,1948年8月20日生,汉族。 被告邢书堂,男,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党与被告邢书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党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建党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其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