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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藏藏、时语彤、时语诺、时瑞祥、李秀梅诉王有刚、成强军、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1932号 原告:张藏藏,女,1988年8月4日生。 原告:时语彤,女,2010年11月4日生。 法定代理人:张藏藏,女,系时语彤母亲。 原告:时语诺,男,2013年10月3日生。 法定代理人:张藏藏,女,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1932号
原告:张藏藏,女,1988年8月4日生。
原告:时语彤,女,2010年11月4日生。
法定代理人:张藏藏,女,系时语彤母亲。
原告:时语诺,男,2013年10月3日生。
法定代理人:张藏藏,女,系时语诺母亲。
原告:时瑞祥,男,1968年7月7日生。
原告:李秀梅,女,1964年1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五原告共同委托):吴军,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有刚,男,1977年12月8日生。
被告:成强军,男,1977年8月5日生。
被告: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长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崇武,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永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藏藏、原告时语彤、原告时语诺、原告时瑞祥、原告李秀梅诉被告王有刚、被告成强军、被告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环球公司)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称被告太平洋财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时瑞祥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军与被告王有刚、被告成强军、被告环球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崇武和被告太平洋财险委托代理人赵永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2014年8月19日04时10分,原告的亲属时茂源(在此事故中死亡)驾驶豫N28117/豫NT007号挂车由南向北沿二广高速东半幅行驶至1162公里处,与被告王有刚驾驶的豫U85285/豫U5269号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时茂源死亡,乘车人张小蛋、石景习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交警大队处理认定,时茂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有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有刚驾驶的豫U85285/豫U5269号挂车的车主为被告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当对时茂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参加有交强险和三责险,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优先赔偿责任。现原告就时茂源的死亡赔偿事宜与被告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有刚、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致死时茂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合计(扣除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后)为371238.4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优先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有刚、被告成强军、被告环球公司共同辩称:被告王有刚肇事时从事的是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事故车豫U85285∕豫U5269号挂投保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有交强险和三责险保额55万元,足以赔偿原告的损失,所以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实际车主是成强军。被告成强军于2014年8月22日已经赔偿原告20000元整,应当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还有施救费、停车费共250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太平洋财险辩称:事故车豫U85285∕豫U5269号挂投保在本公司有交强险和三责险,主车保额50万元加不计免赔,挂车保额5万加不计免赔。本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五原告11万后,剩余数额根据肇事车的责任,在三责险限额内按照次要责任进行赔付。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在洛阳市洛龙区行政辖区二广高速东半幅1162公里处,时茂源驾驶豫N28117/豫NT007挂号车(载张小蛋、石景习)由南向北沿二广高速东半幅行使中行驶至1162公里处,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前方同向行使由被告王有刚驾驶登记在被告环球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成强军)的豫U85285/豫U5269挂号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时茂源死亡、张小蛋和石景习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洛公交认字(2014)第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时茂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有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小蛋、石景习不负此事故责任。在处理事故过程中,2014年8月22日原告方收到被告王有刚、被告成强军和被告环球公司方已给付原告方赔偿款20000元(李玉峰代收)。在庭审过程中,因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致调解不能。
另查明:2014年3月3日被告成强军和被告环球公司为豫U85285/豫U5269挂号肇事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豫U85285号主车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该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一份、豫U5269挂号车保险金额为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该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一份等。时茂源生前系农业户口,但从事道路运输业,携带妻子和儿女居住在城镇。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22398.03元/年;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4821.98元/年;2013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4年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现对原告方的各项诉求作如下认定:1、(1)原告方诉求的未计入被抚养人生活费前的死亡赔偿金447960元。被告认为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原告的证据均能显示五原告系农村户口,宁陵县公安局的证明只能证明2012年8月份住在那里,没有延续性,应以农户口标准计算赔偿。原告提交的社区居委会证明、城关镇派出所证明、村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均证明时茂源携带妻子和儿女常年居住在县镇,应属城镇居民。被告方的异议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应不予支持。时茂源的死亡赔偿金为22398.03元/年×20年=447960元,该数额符合规定,应予支持。本院认定原告方未计入被抚养人生活费前的死亡赔偿金为447960元。(2)原告方诉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29725.5元。被告方认为原告李秀梅和原告时瑞祥有劳动能力、有经济收入,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该支持。因原告李秀梅和原告时瑞祥现年均不足60周岁,其应当具备劳动能力,其两人的被赡养费待其没劳动能力或没经济收入时,可另行主张。原告时语彤现年4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14821.98元/年×14年÷2=103753.86元;原告时语诺现年1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14821.98元/年×17年÷2=125986.83元。原告时语彤和原告时语诺两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29740.6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该被抚养人生活费用应计入死亡赔偿金。计入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的死亡赔偿金为447960元+229740.69元=677700.69元。本院认定死亡赔偿金677700.69元。2、原告方诉求的丧葬费18979元。被告方对丧葬费无异议,且原告方的计算结果符合规定,应予以支持。本院认定原告方的丧葬费为18979元。3、原告方诉求的精神抚慰金60000元。被告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精神抚慰金过高,交强险赔偿数额11万已经用完,被告太平洋财险和被告环球公司商业险约定第三者精神抚慰金损失被告太平财险免除赔偿责任。原告方认为并要求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其他不足在三责险限额外按比例承担。被告方质辩部分理由成立,精神抚慰金应予酌减。考虑因时茂源的死亡造成原告张藏藏早年丧夫、原告时语彤和原告时语诺幼年丧父、原告时瑞祥和原告李秀梅近晚年年丧子,结合时茂源的死亡时双方的过错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方的精神抚慰金为50000元。4、原告方诉求的交通费3000元。原告方提交的交通费均系往返宁陵县与洛阳的过路费和加油费发票,被告方提出异议。结合该案实际,本院酌定原告方的交通费为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成强军雇佣被告王有刚驾驶登记在被告环球公司名下的豫U85285/豫U5269挂号车辆与时茂源驾驶豫N28117/豫NT007挂号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洛公交认字(2014)第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时茂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有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对该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成强军和被告环球公司就应当对因该事故而产生的民事赔偿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方主张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方承担40%;被告方认为该比例偏高,应承担损失的30%。被告方该辩解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本院认定原告方主张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方承担30%较为适宜。该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处在交强险保险合同外又签订了保险金额为5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同时约定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经本院认定,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为677700.69元、丧葬费为18979元、精神抚慰金为50000元和交通费为2000元。原告方主张其诉求的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相应限额内予以优先赔付,属于交强险范围内项目的数额为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为50000元和死亡赔偿金为60000元);超过交强险限额外属于三责险的项目和数额为638679.69元(含死亡赔偿金为617700.69元、丧葬费为18979元和交通费为2000元),被告方应承担该数额的30%即191604元。因该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处在交强险保险合同外又签订了保险金额为5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同时约定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被告成强军和被告环球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在所投保保险限额以内,被告太平洋财险向原告方承担赔付责任后,被告王有刚、被告成强军和被告环球公司不再向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故,因被告王有刚、被告成强军和被告环球公司方已给付原告方赔偿款20000元,属于交强险范围内项目的数额为110000元,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扣减,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赔付给原告方的数额为9000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给被告方的数额为20000元;超过交强险限额外属于三责险范围的被告方应承担的数额为191604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在三责险范围内直接赔付给原告方;原告其他诉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藏藏、原告时语彤、原告时语诺、原告时瑞祥和原告李秀梅赔付9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藏藏、原告时语彤、原告时语诺、原告时瑞祥和原告李秀梅赔付191604元。
三、驳回原告张藏藏、原告时语彤、原告时语诺、原告时瑞祥和原告李秀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69元,由原告张藏藏、原告时语彤、原告时语诺、原告时瑞祥和原告李秀梅负担1649元,由被告成强军和被告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忠民人民陪审员牛菲洁
人民陪审员 倪    连    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焦    志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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