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被告李某某已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被告李某某已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完毕为由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另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游俊豪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