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吴某某,女,1975年1月10日生。 被告袁某某,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袁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案,且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吴某某作为原告诉请与袁某某离婚,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吴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郝田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