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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吴某某,女,1975年1月10日生。 被告袁某某,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袁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案,且该案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吴某某,女,1975年1月10日生。
被告袁某某,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袁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案,且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吴某某作为原告诉请与袁某某离婚,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吴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郝田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