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361号 原告陈某,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王成伟,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 刘光明 陪审员 柴校文 陪审员 司中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