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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361号 原告陈某,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王成伟,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361号
原告陈某,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王成伟,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  刘光明
陪审员  柴校文
陪审员  司中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