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一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5年8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一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5年8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青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2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自南向北行至国道207线邓州市龙堰乡龙堰一初中北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李某某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乘坐人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郭某某驾车逃逸。经邓州市公安局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于2014年3月12日投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赔偿到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驾驶证复印件、投案自首证明,证人郭某、许某某、张某某、史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冀鹏翀
审判员  李志强
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