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032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惠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陈家岗南门山饭店吃饭,二人酒后发生撕打,被害人曹某某被被告人刘某某打伤左腿。经鉴定,曹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赔偿曹某某各项费用共计40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陈家岗南门山饭店吃饭,二人因敬酒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摔倒在地,造成被害人曹某某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曹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那被害人曹某某各项费用共计4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面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2014年8月10日下午1时许,我在蒲山镇陈家岗刘大珍的饭店和一起干活的人吃饭,曹某某在饭店另一桌和别人吃饭,曹某某来我们桌敬酒,我当时喝酒了,曹某某也喝酒了,现在我记不清我两人怎么起了口角,从屋里出来到饭店院子里就吵起来,然后就撕打起来,我俩都空手对着打,手里都没有拿东西,我把曹某某打倒在地,他膝盖着地,站不起来了。旁边的人把我俩拉开,打架就结束了。有人打了110和120,后来警车和救护车来了,救护车把曹某某拉走了。 2、被害人曹某某陈述 2014年8月10日中午,我在蒲山镇陈家岗刘大珍的饭店吃饭,喝了有三两酒。刘某某在饭店另一桌和别人吃饭,后来我也忘了怎么回事,我和刘某某我们两个开始抬杠,抬了几句嘴之后,我和刘某某开始撕打起来,相互撕扯两下后,刘某某拉着我的衣服甩了我一下,把我甩在地上了,然后我就站不起来了。接着我也不知道谁过来把我拉到医院了。 3、证人马某证言: 2014年8月10日下午1时许,我和刘某某等人干完活后,在蒲山镇陈家岗刘大珍的饭店和一起干活的人吃饭,曹某某在饭店另一桌和别人吃饭,曹某某来我们桌敬酒,我当时喝醉了,曹某某和刘某某也醉醺醺的,不知道他们两人怎么起了口角,从屋里出来到饭店院子里就撕打起来,我们就到院子里劝架。他俩都空手对着打,手里都没有拿东西,正在撕打时曹某某突然倒在地上,膝盖着地,站不起来了。我们上前把他俩拉开了,打架就结束了。有人打了110和120,后来警车和救护车来了,曹某某坐救护车走了。 4、鉴定意见 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685号 经鉴定,证实被害人曹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5、视听资料 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打的过程。 6、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2)前科情况查询 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无前科。 (3)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 证实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依法口头传唤到蒲山分局接受调查。 (4)调解协议 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由被告人刘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害人曹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刘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果、赔偿、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蔡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