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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刁某某、刁某甲、刁某乙、刁某丙、田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 被告人刁某某,女。 被告人刁某甲,女。 被告人刁某乙,男。 被告人刁某丙,女。 被告人田某某,女。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
被告人刁某某,女。
被告人刁某甲,女。
被告人刁某乙,男。
被告人刁某丙,女。
被告人田某某,女。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刁某某、刁某甲、刁某乙、刁某丙、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光宇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8日晚18时40分许,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二大队民警王某、马某、赵某等人着制式警服驾驶豫R5655警车,持拘传证到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汪寨村小屯6组村民李某甲家拘传李某甲时,李某甲之妻被告人刁某某及其儿子被告人李某采取抱腿、撕抓民警的方式极力阻止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间刁某某将民警王某右腿膝盖上方部位咬伤,李某趁机跑到庄上纠集村民到场,将民警围堵在院内,导致李某甲趁机脱逃。后执法民警将涉嫌妨害公务的刁某某带上豫R5655警车。李某以及其他村民,在警车后堵放农用三轮车、在警车前站人并摆放座椅,将民警及车辆围困在刁某某家西侧十字路口,李某将该警车三个轮胎扎破,刁的亲属被告人刁某甲、刁某乙、刁某丙、田某某陆续赶到现场后辱骂撕扯民警,拍打警车玻璃,阻挡警车开动,阻止民警带走刁某某,持续时间长达三个多小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刁某某、刁某甲、刁某乙、刁某丙、田某某故意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乙、刁某丙、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晚18时40分许,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二大队民警王某、马某、赵某等人着制式警服驾驶豫R5655警车,持拘传证到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汪寨村小屯6组村民李某甲家拘传李某甲时,李某甲之妻被告人刁某某及其儿子被告人李某采取抱腿、撕抓民警的方式极力阻止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间刁某某将民警王某右腿膝盖上方部位咬伤,李某趁机跑到庄上纠集村民到场,将民警围堵在院内,导致李某甲趁机脱逃。后执法民警将涉嫌妨害公务的刁某某带上豫R5655警车。李某以及其他村民,在警车后堵放农用三轮车、在警车前站人并摆放座椅,将民警及车辆围困在刁某某家西侧十字路口,李某将该警车三个轮胎扎破,刁的亲属被告人刁某甲、刁某乙、刁某丙、田某某陆续赶到现场后辱骂撕扯民警,拍打警车玻璃,阻挡警车开动,阻止民警带走刁某某,持续时间长达三个多小时。2014年4月10日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公安民警王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4年5月9日,被告人刁某乙、刁某丙、田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案件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六被告人已就对受伤的民警进行了医疗费赔偿、对损坏的警车也进行了赔偿,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
2013年3月份我大哥李某乙和闫某因为离婚,我家人和闫某发生纠纷而打架,2014年4月8日晚上,四名民警到我家口头传唤我父亲李某甲到派出所了解打架的有关情况时,我和我妈刁某某不愿意我爸被带走调查,就和民警发生撕扯,后来我爸被带上手铐后我就跑出去喊我爸的朋友刘某某来到家,后我又到我婶婶家开了辆拖拉机挡在警车的后面,我婶婶和其他人抬了一个沙发挡在警车的前面,我又煽动观看的群众说警察打人了,快把我侄儿掐死了等语言让群众围着警车,随后刁沟的亲戚我舅刁某丁、表哥刁某戊、表姐刁某丙都过来了,就围攻着警车骂,用手拍打警车,让放人,我在混乱中回家拿了一把剪刀,把警车的后两个轮子扎破,我爸李某甲在混乱中逃跑,最终这个事件持续了几个小时才结束。
证实其扎破警车轮胎并用农用三轮车堵在警车后面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原因及事实经过。
(2)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
2014年4月8日晚上6点多,李某甲和我的小儿子李某在家里吃饭,这时候来了四个穿警服的同志,说是蒲山派出所的民警,因为我儿子李某乙前妻闫某被打成轻伤,要带我们到派出所去。然后一个民警拿着手铐要给李某甲带铐,我怕把李某甲带到派出所里,我就把我孙女让李某甲抱着,我坐在地上抱着要带走李某甲的那个民警的腿后,我上去咬了他一下。然后那个民警就给李某甲的一只手带上了手铐,两民警拉着要带李某甲走,我就拉着李某甲胳膊不让民警把他带走,李某甲从沙发上被拉到地上,民警就没有把他带走。然后民警又把我拷了起来,硬拉着我带到警车上。
证实其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并咬伤民警的事实经过。
(3)被告人刁某甲的供述
2014年4月8日晚上,李某给我打电话说有警察来抓他爸,让我去他家,随后我到李某家,听说我姑被关警车几个小时,流着血,我就情绪激动的拍打警车,问警察要逮捕证,他们也不出示,我就辱骂撕打警察,并说如果不放我姑就砸车玻璃放我姑,后被群众拉开。最终因为场面的混乱造成李某的父亲李某甲逃跑。
证实其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事实经过。
(4)被告人刁某丙的供述
2014年4月8日晚上,大约8点左右,我在家里干活,我亲兄弟刁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咱八姑出事了,被警察抓上车要带走,你赶紧过去看看”,我就带着我的小孩走着去我八姑刁某某家,大约有一、二十分钟,我到了小屯我姑家,里面外面都是庄上的人还有警察,然后我就进屋里,看到我姑父一个手戴着手拷,一个手抱着小孩坐在椅子上,旁边还有警察在看着他,我问警察是怎么回事,他们也不理我,我姑父也没有说啥,后来我就站在院子里骂警察,让他们放人,他们也不放,然后我就和庄上的邻居们围住看守我姑父的那个警察,质问他们为什么要抓人,这时我姑父李某甲就趁机戴着手拷跑了,那个警察要去追,我们还是围着他,后来别的警察去追李某甲,但是天黑也没有追上,后来我就出去找我姑去了。我看到我姑家房子后面的大路上,一群人围着一辆大面包警车,我就过去看,我看到警车前面放了一个木沙发,后面停了一辆农用三轮车,不让车走,我就去拍打警车车窗,让他们放我姑出来,但是里面也不吭声,后来我就在旁边,还是在那里胡噘乱骂,反正也是骂的难听。后来,警察来的人多了,就把我姑换到另一辆警车上带走了,因为我让李某去扎警车的车胎,我怕警察把我姑带走,就在那里叫嚷着把警车气放了。我还在警车边起哄让人们找东西过来把警察拖出来打死。
证实其教唆李某扎破警车轮胎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事实经过。
(5)被告人刁某乙的供述
2014年4月8日晚上大约8点多的时候,庄上有人跑到我们家,对我说,你小屯姑家和别人打架了。我听了以后,就赶紧骑着摩托往我姑刁某某家里去,大约二十多分钟,我到了小屯我姑家的大门口路上,我看到一辆大面包警车被围堵在路上走不了。庄上人说,我姑和警察打架了,要把人抓走,我就把摩托车停在一边,站警车前面,挡着不让车走,我用手拍打着警车,让他们放了我姑,他们不放,然后我就开始站在那里骂警察,胡噘乱骂,反正话也难听,说不出口,现在知道错了。我骂了一会,就进院里面了,我进院后,看到我姑父抱着小妮坐屋里,我还看见他一个手上戴着手拷,旁边还站了一、二个警察,还围了好多人,我在那里站了一会儿,也没有说话,后来听外面的人说,公安局的领导来了,我就出去看看是怎么解决事的,后来领导和群众们解释了以后,人们都散开了,然后警察就带着人走了。
证实其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事实经过。
(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2014年4月8日晚上,大约是7点多,我在家里吃饭,庄上的邻居来我家里叫我,说李某甲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警察要把他们抓走,我就赶紧跑着过去,我到了李某甲家门口的大路上,看到警察开着警车拉着我嫂子刁某某要走,当时车窗还开着,我手还伸进车窗里,拉着我嫂子问咋回事,她也没有吭声,然后警车就开着往北去调头要走,我赶紧过去,站在路中央,伸着手拦着警车不让走,然后我就用手拍打着前车头,让警察放人,当时警察也不放人,我也生气,然后就站在那里骂他们,骂的也难听,现出说不出口了。这时围的人多,我就赶紧和我婶一起去我哥李某甲院里抬了一个木制沙发,放在警车前面,然后我和我婶都坐沙发上,挡着警车,不让车走,我接着又叫我侄儿李某去我家把我们家里的农用三轮车开过来,挡在车后面不让车走,接着李某就把三轮车开过来挡在警车后面。我停了一会,就去院里看看里面是啥情况,我看到李某甲一个手戴着手铐,一个手抱着娃在屋里坐着,旁边还站着几个警察,李某甲还在那里叫着:“今天不说个一二三,你们也走不成”,我接着又出去上警车那里了,后来公安局里的领导们来解决事,我又指着领导骂他们一顿。因为刚开始我们挡的警车,轮胎不知道被谁扎破了,警察把我嫂子又转移到另一辆警车上拉走了,我接着就回家了。
证实其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事实经过。
2、被害人王某陈述
2014年4月8日晚上18时40分许,我和同事马某、赵某等人着制式警服驾驶豫R5655警车,持拘传证到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小屯6组村民李某甲家,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李某甲执行拘传公务,带离李某甲时,李某甲的妻子刁某某扯拽着我,不让我带李某甲走,在我的右腿上咬了一口。李某甲的儿子李某用手和身体推搡、扯拽着我和赵某。刁某某的两个侄女辱骂我们,说我们是假警察,收了对方的贿赂,殴打李某甲和小孩,让老百姓起哄,刁某某的哥哥把陈磊拿的执法记录仪也打掉在地上。当时赵某打电话说外面的车前围了好多人把轮胎的气放了。我出去看,后来回来的时候李某甲已经逃走了,陈栎仲说是刁某某的侄女刁某丙围着他,把李某甲抢走了。
证实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阻碍并被刁某某咬伤的事实经过。
3、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的证言
2014年4月8日晚上19时左右,我和大队民警王某、赵某以及协警陈栎仲一起驾驶警车豫R5655到蒲山镇汪寨村小屯去传唤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我们一行四人到小屯村李某乙家后,李某甲、刁某某、李某都在堂屋里。王某拿出了警官证和拘传证对李某甲说:“我们是蒲山派出所的民警,你因涉嫌故意伤害现在传唤你到蒲山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甲就坐在沙发上喝着酒,没吭气。王某说了几遍,李某甲就是坐着不起来。王某就去拉李某甲,李某就用手拦着王某,我和赵某也去拉李某甲,李某用手和身体推搡王某,他还手拍车门和车玻璃,用手使劲拉警车门,辱骂民警。他煽动群众阻拦警车。刁某某拉李某甲不让民警带李某甲,她坐在地上抱着王某的腿,还咬了王某腿一下。有两个中年妇女抬个木制沙发椅放警车前阻挡警车。有一个穿红衣服向刁某某叫“姑”的年青女子辱骂民警,还用手拍警车玻璃和门,还使劲拉警车车门。一个穿迷彩的中年男子骂民警,站在车前挡着车、用手拍车门和玻璃、拉车门。一个瘦小的老头在车边用手指着骂民警,用手使劲拍车门和车窗。还有人把一辆农用三轮车停在警车后面阻挡警车,天黑没看清是谁,还有人把警车轮胎破坏了,当时天黑也乱没看清楚是谁干的。
证实了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阻拦的事实及经过。
(2)证人赵某的证言
2014年4月8日晚19时许我和单位同事马某等人,在中队长王某的带领下去蒲山镇小屯村执行公务。当时我们驾驶着豫R5655警车去蒲山镇汪寨村小屯传唤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两人。我们一行四人到小屯村李某乙家后,李某甲和其妻子刁某某以及二儿子李某都在客厅里。进屋以后王某便拿出了警官证和拘传证对李某甲说:“我们是蒲山派出所民警,这是我们的警官证,你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现公安机关需传唤你到蒲山派出所接受调查讯问,请你们配合”。王某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的时候,李某甲就坐他家的的沙发上喝着酒,对着我们说:“我不跟你们去,有啥事儿就在这里说”。民警王某、马某又重复了之前说过的话,但李某甲就是坐着不起来。这时候王某多次劝说李某甲,配合无效后决定对李某甲强制传唤,可李某甲的家属一看民警准备带人,就开始上来拉扯民警。其中李某甲的妻子刁某某扯拽民警王某,还抱着民警王某的腿,不让王某带李某甲走。事后知道刁某某还咬了王某腿一下。李某甲儿子李某用手和身体推掇、扯拽民警王某,他还辱骂民警,其间一个自称是刁某某侄女的女子和一个男子将李某甲抢走,随后多次限制我人身自由,将我强行滞留于屋内。还有一个瘦低的老汉曾对王某和先期增援到达的石桥民警陈磊进行肢体攻击。
证实了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阻拦及王某被咬伤的事实经过。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2014年4月8日晚上6点多,我和我的妻子刁某某、小儿子李某在家里吃饭,这时候来了四个穿警服的同志,说是蒲山派出所的民警,因为我儿子李某乙前妻闫某被打成轻伤,要带我到派出所去。我说我不去,民警劝说无效,就上来要带我走,我就坐在地上又哭又闹,用脚乱踢,一个手抱着我孙女,刁某某这时坐在地上用手抱着民警的腿,后来我才知道那个民警的腿被她咬了,后来刁某某被民警强行带走,李某也是用手拦着不让带。后来过来好多邻居,把带我的这个民警围住了,民警没法带我走,我就趁机跑了。
证实李某甲及其亲属在民警执行公务过程中阻拦民警执行公务的事实经过。
4、书证
(1)六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六被告人均系达
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材料,证实六被告人均无前科。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刁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到案,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4月9日在南阳市公安局蒲山派出所二大队院内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刁某甲于2014年4月11日在南阳市蒲山镇宋营村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刁某丙、刁某乙、田某某于2014年5月9日到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案件大队投案自首。
(4)取保申请书、保证书,证实六名被告人依法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5)情况说明及证明,证实了民警王某、马某、赵某等人在执行公务时遭到李某甲亲属李某、刁某某等人的阻拦及围堵警车的事实经过。
(6)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306号,证实民警王某的伤情系轻微伤。
(7)南阳市公安局蒲山派出所蒲山大队谅解书一份,证实六被告人已就对受伤的民警进行了医疗费赔偿、对损坏的警车也进行了赔偿,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谅解。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经法庭出示、质证,六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刁某某、刁某甲、刁某乙、刁某丙、田某某故意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刁某乙、刁某丙、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处以缓刑。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刁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四、被告人刁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五、被告人刁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六、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冯雪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晓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