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刑执字第19号 移送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吴春旺,男,1974年11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吴春旺犯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春旺已按照本院(2012)上刑初字第62号生效刑事判决书缴纳相应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上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云 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