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功伶 委托代理人赵功济,系赵功伶弟弟。 委托代理人陈慧玲,山西省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碧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小鑫,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崔振奎,男,成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棉,系崔振奎妻子。 上诉人赵功伶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崔振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2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功伶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功济、陈慧玲,被上诉人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红梅、王小鑫,原审被告崔振奎的委托代理人孙志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2426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黄存智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