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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光辉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少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光辉,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西洋店镇王寺台村委冯庄。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2日投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少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光辉,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西洋店镇王寺台村委冯庄。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2日投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2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未刑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光辉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冯光辉伙同他人窜至平舆县西洋店镇吴湾村委吴学彬家中,以换钱为借口将吴学彬现金7500元及一张存折、两张身份证和养老本盗走。
2011年1月13日,被告人冯光辉伙同他人窜至平舆县万冢镇闫寨村委姚环堂庄张麦印家中,以换钱为借口将张麦印的7400元现金盗走。
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冯光辉伙同他人窜至正阳县寒冬镇祠堂村委梁楼刘保国家中,以换钱为借口将其家中8600元盗走。
2011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冯光辉伙同他人窜至湖北省咸宁张六银家中将其家中现金1400元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麦印、刘保国、张六银的陈述,证人吴国印、吴振、王印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冯光辉指认现场照片,DNA数据库比对中案件一览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物痕登记表,派出所证明,村委证明,平舆县公安局预审股说明,张麦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光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光辉在部分犯罪事实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通知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011年1月13日实施盗窃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姚         明
审判员 邵         巍
审判员 梁铀二O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         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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