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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军站诉被告郭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独民初字第23号 原告李军站,男。 委托代理人王信龙,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华,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站与被告郭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站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独民初字第23号
原告李军站,男。
委托代理人王信龙,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华,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站与被告郭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站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军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站负担。
审判员  史永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煜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