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独民初字第23号 原告李军站,男。 委托代理人王信龙,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华,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站与被告郭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站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军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站负担。 审判员 史永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煜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