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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水方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49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水方,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2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49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水方,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2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服刑于平顶山市监狱。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24日从平顶山市监狱解押至长葛市公安局,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安某某,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水方、安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水方、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安某某通过被告人安水方的介绍,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将曹克星(在逃)等人所盗车辆(豫KJP957)以10000元人民币收购,安水方代为销售并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人民币。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97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安水方、安某某的行为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安水方系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安水方对长葛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安某某对长葛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认为其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安某某通过被告人安水方的介绍,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将他人所盗东风本田思域牌轿车(豫KJP957)以10000元人民币收购,安水方代为销售并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人民币。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970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水方、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王某某、万某某、孙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安某某、安某甲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4)第11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太康县公安局移交物品清单、长葛市公安局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黄辉、孙震的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黄辉出具的委托书、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协议书、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许昌县人民法院(2003)许县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3)长刑初字第00327号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水方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代为销售,被告人安某某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安水方、安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车辆已追退,安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安某某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安水方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把前后两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安水方非法获利1000元系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根据安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水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安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春红
审 判 员  赵明辉
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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