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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740号 原告段某某,男,生于1987年11月6日,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89年3月2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3月9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740号
原告段某某,男,生于1987年11月6日,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89年3月2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3月9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新彩
审 判 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李 滢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智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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