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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彦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09号 罪犯宋彦涛,男,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1日作出(2006)汴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彦涛犯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09号

罪犯宋彦涛,男,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1日作出(2006)汴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彦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6年12月22日起。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4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4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豫法刑执字第0026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6月20日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豫法刑执字第87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宋彦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因李栓柱等人以前经常叫该犯绰号“太监”引起该犯不满,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5年7月20日早8时许,该犯与李栓柱从自家门口路过,就回家拿出板斧将李栓柱砍倒在地,然后又持斧砍击李的头部、颈部,致其当场死亡。该犯系病犯。民事赔偿80544.79元未赔付。

罪犯宋彦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彦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彦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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