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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与开封市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原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张留群、徐霞,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原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张留群、徐霞,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被上诉上(原审被告)开封市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
委托代理人徐治定,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开封分公司)因与开封市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顺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4日诉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顺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中石化开封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孙玲玲
审判员  孔德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赵琛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