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原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张留群、徐霞,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被上诉上(原审被告)开封市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 委托代理人徐治定,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开封分公司)因与开封市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顺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4日诉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顺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中石化开封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孙玲玲 审判员 孔德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赵琛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