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6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陈建民,男,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李恒松、胡海江,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开封市神龙电力物资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代理人张鹏,开封市顺河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建合,男,住开封市龙亭区。 上诉人陈建民、开封市神龙电力物资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合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648、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建民及委托代理人胡海江,上诉人开封市神龙电力物资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利及委托代理人张鹏,被上诉人张建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648、7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陈建民预交4183元、开封市神龙电力物资设备有限公司预交9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谷长东 审判员 郭为民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琛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