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542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8年1月15日生。 原告宋某某,男,1986年8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徐某某与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徐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徐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晓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红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