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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卫锋与河南省润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马栓紧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078号 原告范卫锋,男,1980年3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莉、康保丽,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润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花意。 被告马栓紧,男,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078号
原告范卫锋,男,1980年3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莉、康保丽,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润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花意。
被告马栓紧,男,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卫锋与被告河南省润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马栓紧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卫锋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卫锋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原告范卫锋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卫锋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润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告马栓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原告范卫锋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雪云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