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078号 原告范卫锋,男,1980年3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莉、康保丽,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润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花意。 被告马栓紧,男,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卫锋与被告河南省润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马栓紧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卫锋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卫锋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原告范卫锋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卫锋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润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告马栓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原告范卫锋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雪云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