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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刚与李趁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刚,男,1958年7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趁,女,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高位,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刚,男,1958年7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趁,女,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高位,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张义之子。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付营,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春梅,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徐刚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刚,被上诉人李趁、张高位的委托代理人赵宇,被上诉人崔付营的委托代理人乔春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有可能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瑞霞
审 判 员  于俊义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