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刚,男,1958年7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趁,女,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高位,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张义之子。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付营,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春梅,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徐刚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刚,被上诉人李趁、张高位的委托代理人赵宇,被上诉人崔付营的委托代理人乔春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有可能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瑞霞 审 判 员 于俊义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