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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芝与王群山、李秀云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虞执字第037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芝,女,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34号1单元8号。 被执行人王群山,男,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虞城县王集乡南祝庄村。 被执行人李秀云,女,1960年7月2日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虞执字第037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芝,女,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34号1单元8号。

被执行人王群山,男,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虞城县王集乡南祝庄村。

被执行人李秀云,女,1960年7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群山之妻。

本院作出的(2014)虞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群山、李秀云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群山、李秀云所有的位于虞城县王集乡南祝庄村310国道北侧房产(产权证号为:虞房权证2004字第006105号;虞房权证2008字第0800014592号)及所附土地使用权。

二、限被执行人王群山、李秀云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否则,将所查封的上述财产依法予以评估、拍卖或折抵给申请执行人,所得价款用于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海亮

审判员  史远景

审判员  张积良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米粮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