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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红霞与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60-1号 申请执行人牛红霞,女,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钢,男,1976年1月9日生,汉族。 关于牛红霞申请执行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宝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60-1号

申请执行人牛红霞,女,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钢,男,1976年1月9日生,汉族。

关于牛红霞申请执行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宝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钢以其妻范艳军的名义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金额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戴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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