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63-2号 申请执行人李娥,女,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薛延芳,女,1977年3月1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薛延芳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薛延芳三日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逾期至今被执行人薛延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薛延芳的工资每月扣留1500元,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