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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秦鑫洋与被执行人李玉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鹤山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秦鑫洋,男,2006年7月2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秦法印,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玉霞,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鑫洋与被执行人李玉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鹤山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秦鑫洋,男,2006年7月2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秦法印,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玉霞,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鑫洋与被执行人李玉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玉霞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鹤山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晋邦

审 判 员  王保军

代理审判员  尤 超

二○一五年月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焕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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