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403号 原告李金凤,女,汉族,57岁。 委托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军,男,汉族,43岁。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凤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以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焦作市解放区某小区1号楼3单元5号、应由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户籍证明、居民户口薄和焦作市解放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为焦作市解放区某小区1号楼3单元5号,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的异议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建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宋 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家辉 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