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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干净与被告崔迎利、被告刘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博民界初字第138号 原告曹干净,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 被告崔迎利,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 被告刘红霞,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 原告曹干净与被告崔迎利、被告刘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博民界初字第138号
原告曹干净,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
被告崔迎利,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
被告刘红霞,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
原告曹干净与被告崔迎利、被告刘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琼杰独任审理,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干净、被告崔迎利、被告刘红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干净起诉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迎利轮胎修配门市部”。2013年12月11日,原告给二被告供应一批轮胎,二被告欠原告货款14600元,并承诺二个月偿还。2014年10月6日,原告又供应给二被告一批轮胎,货款16280元。二次货款均有二被告出具的欠条。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未给付。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0880元,并支付利息(14600元从2014年2月10日起算、16280元从2014年10月6日起算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崔迎利答辩称,时间以及金额无异议,但刘红霞打条的14600元,是给别人担保的,那批轮胎款没有要回来。但钱同意给付原告,只是暂时没有能力给付。
被告刘红霞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表示没有异议,但暂时没有能力付款。
根据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起诉的货款中是否有被告给他人担保的款项,原告主张给付利息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原告向本院提交2013年12月11日、2014年10月6日的欠条两张。证明二被告欠轮胎款的时间及金额。
被告崔迎利、被告刘红霞当庭质证后,对两张欠条的真实性均表示没有异议,但认为2013年12月11日欠的14600元是给他人担保的。
本院审查上述证据材料后认为,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且与认定案件事实有关联,本院确认其证明力。
被告崔迎利、被告刘红霞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有效证据确认下列事实:原告系轮胎经销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迎利轮胎修配门市部”,原告曾供应给二被告轮胎,轮胎款二被告未全额给付。被告刘红霞于2013年12月11日给原告打下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轮胎款壹万肆仟陆佰元正14600元2月之内还款刘红霞13.12.11号”。被告崔迎利于2014年10月6日给原告打下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轮胎款16280元崔迎利2014年10月6日”。以上款项二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轮胎款事实清楚,原告供给二被告轮胎,二被告未全额支付原告轮胎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轮胎款30880元,并支付利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称未付款项中有为他人担保的14600元,无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迎利、被告刘红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曹干净轮胎款308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4600元从2014年2月10日起算至偿还之日止,16280元从2014年10月6日起算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缴纳为286元,由被告崔迎利、被告刘红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毕琼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路莉莉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附页)
(2014)博民界初字第138号
(2014)博民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具体表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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