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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勇与被告王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23号 原告杨勇,男,汉族,住漯河市。 被告王彦华,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勇与被告王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勇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勇的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23号
原告杨勇,男,汉族,住漯河市。
被告王彦华,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勇与被告王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勇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勇撤回对被告王彦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杨勇负担。
审判员  李山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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