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229号 原告朱保川,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胡群功,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孙东松,男,汉族,33岁,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保川、胡群功与被告孙东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保川、胡群功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保川、胡群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保川、胡群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保川、胡群功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