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34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 地址:确山县盘龙镇解放路东段。 代表人魏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国付,男,该公司清欠办公室主任,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家属院。 被告李志雅,男,1975年4月13日生。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与李志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秀枝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尚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