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金初字第117号 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369号。 负责人王荣武,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七孩,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刘清华,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王胭脂,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孟晓艳,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刘志意,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诉被告刘清华、王胭脂、孟晓艳、刘志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刘清华、王胭脂、孟晓艳、刘志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承担。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原 琳 审判员 贾若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