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西初字第00093号 原告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超,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战红,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卡耐特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桂香,职务懂事长。 被告赖桂香,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 被告韩延臣,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花国青,男,1970年3月3日出生。 被告郭保宣,男,1960年4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卡耐特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赖桂香、韩延臣、花国青、郭保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韩延臣、花国青主动向其提出和解申请为由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60元,减半收取1488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霍跟上 审 判 员 刘文明 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权庆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