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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少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8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犯制作、复制、贩卖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少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8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鲁朝臣,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4)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森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鲁朝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将大量淫秽视频复制到光盘、U盘、百度云盘、SD卡、移动硬盘内,利用淘宝网开设网店,通过QQ聊天、阿里旺旺聊天、快递等方式将存储有淫秽视频的光盘、U盘、百度云盘、SD卡等予以贩卖、传播,非法获利205767.3元。其中通过快递售出U盘144个、光盘1810张、SD卡35个、硬盘5个,上述介质内有淫秽电影、动画等视频文件2000个以上。现场查获已制作完毕但未售出光盘204张、U盘8个,上述介质内有淫秽电影、动画等视频文件982个。经鉴定,其制作、复制、贩卖、传播的视频文件均为淫秽物品。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获利数额有异议,其辩解称,支付宝的收入中还有其卖书、卖电影的正当收入,另外其购买光盘、U盘、SD卡、硬盘费用和邮寄快递的费用应予以扣除,其实际获利7万多元。其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鲁朝臣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应构成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2、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复制、贩卖、传播的淫秽物品,没有经过鉴定的视频,不应认定淫秽物品;3、王某某复制、贩卖、传播的淫秽物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4、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非法获利的数额与事实不符,其获利数额应是销售金额减去成本和其他杂项费用后的净额;5、王某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到案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综上,应对王某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将大量淫秽视频文件复制到光盘、U盘、百度云盘、SD卡、移动硬盘内,利用淘宝网开设网店,通过QQ聊天、阿里旺旺聊天、快递等方式将存储有淫秽视频文件的光盘、U盘、百度云盘、SD卡、硬盘等予以贩卖、传播,非法获利10万元。其中通过快递售出U盘125个、光盘1538张、SD卡35个、硬盘5个,上述介质内有淫秽电影、动画等视频文件1800个以上。2014年8月7日晚上,清丰县公安局在清丰县双庙乡单寨村王某某家中将王某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台式电脑、刻录机等设备及已制作完毕但未售出的光盘204张、U盘8个。王某某未售出光盘、U盘内有淫秽视频文件900个。

另查明,清丰县公安局于2014年7月份接到举报后,从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的百度云空间内截取了734段视频文件及104张图片,经鉴定均系淫秽物品。公安机关从购买人单永平处提取光盘9张、从购买人肖敏处提取光盘10张、从购买人陈浩处提取U盘1个,从购买人韩永畴处提取U盘1个,提取的光盘、U盘内共有107个淫秽视频文件。王某某将经营淫秽物品所得转入其妻晁某某的支付宝账户,2014年8月29日清丰县公安局让晁某某将该支付宝账户余款79694元转存于晁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新开的账户,并将该款予以冻结。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明2014年8月7日21时30分清丰县公安局对清丰县双庙乡单寨村王某某住所进行搜查,扣押电脑主机4台、刻录机2套(23台)、光盘204张、U盘8个、移动硬盘4块。

2、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情况。

(2)举报信,证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份向清丰县公安局举报王某某、晁某某在淘宝网上贩卖淫秽视频。

(3)清丰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8月7日22时,该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清丰县双庙乡单寨村王某某家中将王某某抓获。

(4)被告人王某某用于交易淫秽物品的QQ号码、淘宝网店铺名称和在阿里旺旺、QQ上用过的广告语。

(5)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光盘,证明自2014年6月1日至8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淫秽物品所使用的相关支付宝账号、注册信息、登陆日志、交易记录、账户明细及王某某、晁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入款项情况;王某某用他人的支付宝账号贩卖淫秽物品,这些支付宝账号的款项转入王某某和晁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显示交易号、交易状态、买家信息、卖家信息、交易金额、收款时间、交易类型、来源地、商品名称、收货人地址。在该时间段内王某某、晁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共转入款项13万余元。

(6)被告人王某某本人关于通过快递售出淫秽物品的记录,该记录显示邮寄时间、邮寄快递公司、购买人、购买人电话号码、购买人地址,邮寄共计485次,其中有321次显示邮寄的物品名称;邮寄时间自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8月7日,时间有间隔,其中时间段为自2014年3月6日至3月11日,未显示邮寄物品,4月20日、4月30日、6月20日至8月7日均显示邮寄物品,共计邮寄光盘1806张、U盘120个、SD卡35个、硬盘5个。公安机关根据其记录调查了部分购买人,购买人予以认可购买的淫秽物品共计光盘593张、U盘65个、SD卡9个、硬盘5个;其余王某某的快递记录中能够和支付宝公司提供的2014年6月份至8月份交易记录相互印证的部分,证实王某某贩卖淫秽物品共计光盘945张、U盘60个、SD卡26个。

(7)清丰县公安局销毁证明及清单,证明清丰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0日10时将扣押的移动硬盘4个、光盘35张、U盘13个予以销毁。

(8)户名为晁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户名为晁某某(卡号:6221505020000903983)邮政储蓄银行卡自2014年3月12日至8月6日通过支付宝渠道共转入现金125077元。

(9)清丰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情况说明及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邮政储蓄银行通用凭证,证明清丰县公安局让晁某某将其支付宝账户内所有现金79694元于2014年8月29日转移至晁某某的个人邮政储蓄账户,并将该账户的款项予以冻结。

(10)晁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于2014年3月份的交易记录,显示晁某某支付宝账户于2014年3月2日余额为8185.03元,······同年3月12日余额为10887.01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晁某某证言:我是2014年农历二月初一才知道我老公王某某在网上卖成人视频;王某某在淘宝网上开了三四个网店,他在网店上销售成人电影光盘、U盘,有客户要成人电影了,他将成人电影刻成光盘或者复制到U盘里面通过快递邮寄给客户,客户通过支付宝将钱打到他的支付宝账户上;一般都是王某某将单子填好,然后将快递送到双庙或者六塔的圆通、申通、中通、顺风这几个快递公司让他们给邮寄走,偶尔我去双庙或者六塔顺路了也帮他邮寄快递;成人电影的来源,我听王某某说是他在网上买的;成人电影光盘一般是50元10张光盘包邮,U盘一般是80元1个包邮,但也能还价;我听王某某说每张光盘装不了几部成人电影,每个U盘容量是16G的,大概能装30部或40部成人电影;我很少参与,就是偶尔帮王某某写个快递单子,偶尔送个快递,有时候晚上我在电脑面前坐一会儿,帮忙用QQ和买家聊天,卖成人电影;在淘宝网上卖成人电影使用的是我的一个账户和王某某的一个账户,我的淘宝号和支付宝账户都是我的名字晁某某,我的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邮政储蓄的银行卡;王某某卖成人电影一般都是通过阿里旺旺和腾讯QQ,名称和号码我不清楚;王某某在淘宝网上卖成人电影获利大概有十多万元;我配合将我支付宝账户内79694元人民币提现到绑定的账号6221505020000903983邮政储蓄卡内,将这79694元让我再开一个新户然后冻结;2014年3月份以来,王某某除了在网上卖淫秽物品,别的没卖过什么东西,我的支付宝账号和捆绑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主要是王某某在使用,我三两个月偶尔网购买件衣服什么的用一次,我平时也没怎么花过那个银行卡的钱,也没往里面存过钱,都是王某某在用那张卡。

(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其帮儿子王某某送过快递,自2014年农历三月份开始送了有三四个月的时间,其送过二三十次,每次多的时候有十来件快递,少的时候有两三件,共有一百多件;有几次送到双庙街上一家快递门市,有几次送到六塔街上一家快递门市。

(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其在清丰县双庙乡双庙集村东街韵达、圆通、中通、天天快递门市打工,王某某从2014年春天开始在其门市邮寄快递,王某某本人来的少,大部分都是由王某某的父亲来发快递,王某某的媳妇也来过两次,多的时候一天能发二十个、三十个快递,少的时候一天能发两个、三个,基本上是天天发快递,不发的时候很少;发快递除了几个偏远的省份外都是十元钱一件。

(4)证人晁某甲证言,证明其在清丰县六塔乡六塔集村西街开一个申通、圆通快递代收点,王某某从2014年6月份开始在其门市邮寄快递,王某某本人来的少,大部分是由王某某的父亲来发快递,王某某的媳妇晁某某也来过一、两次,总数大概有一百多个,多的时候一天能发十多个快递,少的时候一天能发两三个,基本上是天天都发快递,不发的时候很少;发快递除了几个偏远的省份外都是七八元钱一件。

(5)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6月23日下午通过淘宝网付费60元购买了存储有淫秽视频的百度云盘,网店名称为“感情培育箱”。

(6)证人申某等130个证人的证言,该证言均系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快递记录所调取的购买人证言;其中有99个购买人证明通过淘宝网购买淫秽电影,购买的有光盘、U盘、SD卡或硬盘,里面储存淫秽电影,光盘58元10张,U盘和SD卡138元1个,硬盘800元1个。购买人所证明购买的经过与王某某供述一致。公安机关还调取了部分购买人交易明细和购买的淫秽光盘、U盘等,对6个购买人购买的淫秽光盘、U盘进行鉴定,内有淫秽视频。

4、鉴定意见

(1)濮阳市公安局公鉴字(2014)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附有鉴定内容的光盘1张。鉴定意见:清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送审的互联网视频截图文件光盘,有7个文件夹所含的网页截图文件中有数量不等淫秽视频、图片,属于淫秽物品。送检的视频截图文件光盘内容系清丰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利用屏幕录像专家从王某某贩卖的百度云空间内截取的734段视频文件及104张图片。

(2)濮阳市公安局公鉴字(2014)2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意见:送审U盘内245段视频及录像中的待鉴光盘中737段视频,属于淫秽物品。其中从王某某家提取的待售8个U盘中共有224段淫秽视频;从王某某家提取的待售196个光盘中共有676段淫秽视频;从购买人肖敏处提取的10张光盘中有30段淫秽视频;从购买人单永平处提取的9张光盘中有31段淫秽视频;从购买人陈浩处提取的1个U盘中有21段淫秽视频。

(3)东丰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意见:送审袁良玉持有的16GU盘,为淫秽物品。

(4)钟祥市公安局公鉴字(1400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意见:送审胡志慧持有的15张光碟,除9号光碟损毁外,其余14张光碟均属于淫秽物品。

(5)文昌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意见:送审韩永畴持有的U盘,内有25部淫秽录像。

5、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二三月份,我通过淘宝购买别人的一些网络空间,网络空间内存储有淫秽视频、图片、成人电影之类,后来我也通过加入到此类的QQ群中寻找一些下载淫秽视频的网址,自己在家也下载一些,然后我也在淘宝上开了网店出售这些淫秽视频;我前后在淘宝网上开设了30多家出售淫秽视频的网店,基本上开不了几天网站就给我封掉了,所以我都是在网店做一张淫秽图片之后留下一个QQ号,跟客户都是使用QQ联系的,我经常用的有两个QQ号码,名称都是“激爽电影专卖”,QQ我都是设定成自动回复,回复内容大概就是“需要夫妻情趣影视、成人影视···DVD光盘10张58元、15张85元、20张110元,U盘138元一个,百度云空间电脑观看30元500G、60元1000G、90元2000G”,大概就是这些;淫秽光盘、U盘、SD卡都是客户给我留下收货地址,我将那些淫秽视频和图片复制到光盘、U盘、SD卡中,通过快递邮寄给客户,有一部分我在电脑上留有记录,有一部分我嫌麻烦就没有留记录,一般都是我在家将快递包装好,填好单子,有时候我送,有时候让我父亲帮忙送到双庙街上或六塔街上的快递代收点,邮寄一件快递一般都是十块钱左右;网络空间就是等客户付款之后我通过QQ给他发一个账号和密码,他们就能直接观看或下载了;我申请了大概十几个百度云空间,分为三类,30元500G的、60元1000G的、90元2000G的,里面都放着淫秽视频和图片,具体卖给多少人我记不清了;客户全都是通过淘宝支付宝给我付款的,我一般都是使用“晁某某”名称注册的支付宝收款,绑定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也是“晁某某”名字,一共挣了有十几万块钱,获利的钱还在会员名为“晁某某”的支付宝余额内,大概有8万多块钱。

我一共有三四十个支付宝用于淫秽视频交易,好像有感情培育箱、寂寞男孩音像店、成人电影音像店等等,基本上所有的小号支付宝销售淫秽视频的钱都转入到“晁某某”这个大号支付宝中了;我从2014年3月初开始通过淘宝网卖淫秽物品,2014年3月12日以来晁某某邮政储蓄卡转入的钱应该是贩卖淫秽物品的收入。

2014年12月3日庭审中供述:获利数额应以3月份以来支付宝交易的明细数额为准,3月份以来从支付宝转到银行卡上的钱有我以前卖书的钱;另我购买光盘每张1元,U盘、SD卡每个40或50元,硬盘每个370元左右,购买这些设备的钱不应计算为获利数额,具体多少钱没有核算过,扣除设备成本钱,获利10万元左右。

2015年1月14日庭审中供述:支付宝的收入有我卖书的钱,卖电影赚的钱,有好几万元,还应扣除我购置光盘、U盘、内存卡、硬盘费用和快递费用,卖淫秽电影的收入有七万多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关于王某某通过快递售出的光盘等各种介质的数量,以快递记录中购买人予以认可或交易记录予以显示的数量予以认定。王某某无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辩护人关于罪名的意见予以采纳。王某某通过快递售出的淫秽物品虽然大部分没有经过鉴定,但王某某供述其出售的光盘等载体内均存有其复制的淫秽视频,证明其主观上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故其通过快递售出的淫秽物品应认定为犯罪数额,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王某某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辩护人的意见不予以采纳。王某某获利数额应是销售金额扣除其购买光盘等介质费用和邮寄费用后的数额,但王某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所使用的电脑、刻录机系作案工具,其购置费用不应作为成本从经营数额中扣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所售出存有淫秽物品的各种介质的种类和数量,故王某某实际获利数额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根据王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的获利数额及王某某在庭审中供述的成本费用,结合王某某贩卖淫秽物品所使用支付宝、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的收支情况,认定获利数额为10万元。王某某及辩护人关于获利数额计算方法的意见予以采纳,王某某关于获利数额为七万余元的意见不予采纳。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对王某某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王某某获利10万元系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79694元系王某某获利款项,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26年8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清。)

二、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七万九千六百九十四元上缴国库,余款继续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三、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丽红

审 判 员 韩清蓉

代理审判员 张利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邵慧亮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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