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获民初字第1516号 原告张开宽(又名张永军),男,汉族,1977年12月17日出生,住获嘉县。 被告新乡市鸿阳装饰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获嘉县。 法定代表人:贾小勇。 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开宽诉被告新乡市鸿阳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阳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开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阳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开宽诉称:2014年2月份,被告承包双育学校等处工程,由原告召集工人给其干涂料工程。2014年2月26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共计37600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特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鸿阳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张开宽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证明两份,证明被告鸿阳公司欠原告双育学校工资、东环齿轮厂工资共计37600元。证明条上加盖有被告公司的印章,因此被告应该归还欠款。2、桑葛庄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张开宽与姓名张永军是同一人,与两张证明条上“张永军”一致。 被告鸿阳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加盖有相应的印章,被告应诉后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以证明以下事实:2014年2月份,被告新乡市鸿阳装饰有限公司承包获嘉县双育学校及东环齿轮厂的工程,原告张开宽召集工人为被告公司干涂料工程。2014年2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双语学校工资款36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条一份,内容为:“证明/今双语学校工费36000元欠张永军。/新乡市鸿阳装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加盖印章)/2014.2.26”。被告欠原告东环齿轮厂工资款16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条一份,内容为:“证明/今东环齿轮厂涂料工费欠张永军1600元。/壹仟陆佰圆/新乡市鸿阳装饰有限公司(加盖印章)/2014.2.26”,两项共计376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376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新乡市鸿阳装饰有限公司承接获嘉县双语学校、东环齿轮厂工程,原告张开宽召集工人为被告公司打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37600元工资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由此酿成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新乡市鸿阳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开宽工资款376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告新乡市鸿阳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崔 嵬 审判员 冯芝娟 审判员 郭 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