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402号 原告南阳大正科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合计1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