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监字第3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成友,男,1967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应平,男,1962年5月11日生,回族,市民。 刘成友因与王应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39号民事裁定。刘成友不服该裁定,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15年1月26日,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信检民(行)监(2014)41150000035号检察建议书,对该案提出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沈继红 审判员 管余晶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纪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