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12号 原告刘红涛,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 被告蔡松峰,男,1988年3月6日出生。 被告李慧东,男,1990年4月5日出生。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涛诉被告蔡松峰、李慧东、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涛于2015年4月2日以治疗未终结,损失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红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刘红涛负担。 审判员 苏中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朱粉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