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178号 原告:刘晓红,女。 被告:西峡县富邦塑料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仲景东路448号。 法定代表人:袁明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雄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刘晓红诉被告西峡县富邦塑料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继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红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雄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8日,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5年2月25日,被告还款5000元后给原告出具95000元借条。后多次索要,被告拖欠不还,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5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据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95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现在经济困难,无力还款。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拖欠不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据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峡县富邦塑料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晓红借款9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05元,由被告西峡县富邦塑料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继昌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杨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