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 负责人:孙常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书全,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峡县靓点洗涤化工厂。住所地:西峡县城关镇紫金南路318号。 负责人:杨业全,厂长。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峡县靓点洗涤化工厂(以下简称靓点化工厂)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靓点化工厂于2014年9月21日向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赔偿保险金7515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西民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书全,被上诉人靓点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杨业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靓点化工厂于2014年3月2日将其公司名下的豫R938F9小型轿车在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00000元。2014年7月3日,杨业全驾驶该车沿西峡县人民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与紫金路交叉口,与同方向余素萍驾驶的自行车碰撞,造成余素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杨业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余素萍无责任。余素萍为此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3769.6元。后经交警队主持调解,杨业全一次性赔偿余素萍6215.6元(其中医疗费3769.6元、误工费14天×67元/天=938元、护理费14天×67元/天=9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天×30元/天、交通费100元、自行车修理费50元)。靓点化工厂车辆经保险公司定损为1300元。靓点化工厂向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申请理赔,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不予理赔,靓点化工厂为此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靓点化工厂、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之间签订有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形成明确的保险合同关系。靓点化工厂车辆损失经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定损为1300元,靓点化工厂对此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当在车辆损失险责任内予以理赔。靓点化工厂赔偿余素萍的6215.6元(其中医疗费3769.6元、误工费14天×67元/天=938元、护理费14天×67元/天=9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天×30元/天、交通费100元、自行车修理费50元),靓点化工厂是依据农林牧副渔在岗职工工资计算误工费、护理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定,故靓点化工厂赔偿余素萍的合理损失为6215.6元,应由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理赔。综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应赔偿靓点化工厂的保险金为751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峡县靓点洗涤化工厂保险金7515.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在计算靓点化工厂的损失时存在错误,针对靓点化工厂因治疗此次事故的伤者余素萍的伤情所垫付的医疗费用,我公司应在医保范围内予以赔付,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靓点化工厂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答辩及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在计算靓点化工厂损失时是否存在错误。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中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杨业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业全驾驶的肇事车辆豫R938F9由靓点化工厂在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明确。靓点化工厂车辆损失经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定损为1300元,双方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当在车辆损失险责任内予以理赔。本案中经调解杨业全已一次性赔偿伤者余素萍6215.6元(其中医疗费3769.6元、误工费14天×67元/天=938元、护理费14天×67元/天=9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天×30元/天、交通费100元、自行车修理费50元)。靓点化工厂是依据农林牧副渔在岗职工工资计算余素萍的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自行车修理费等符合法律规定,因靓点化工厂在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故此损失应由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审判决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赔偿靓点化工厂肇事车辆损失费1300元和赔偿余素萍的6215.6元数额计算正确。综上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牛晓春 审判员 孙建章 审判员 姜付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松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