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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丁璇、许小见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第四层。 负责人:王新军,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树伟,该公司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第四层。

负责人:王新军,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树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璇。

委托代理人:孔兵,邓州市花洲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小见。

委托代理人:孔兵,邓州市花洲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丁璇、许小见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丁璇、许小见于2014年7月2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75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树伟,丁璇、许小见的委托代理孔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662元,退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孙小刚

审判员  陈德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