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第四层。 负责人:王新军,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树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璇。 委托代理人:孔兵,邓州市花洲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小见。 委托代理人:孔兵,邓州市花洲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丁璇、许小见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丁璇、许小见于2014年7月2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75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树伟,丁璇、许小见的委托代理孔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662元,退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孙小刚 审判员 陈德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