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57号。 负责人:吴文光,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亚。 委托代理人:王信龙,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定平。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丽亚、张定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丽亚于2014年9月26日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张定平赔偿车辆损失共计1552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方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向东,王丽亚的委托代理人王信龙,张定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15时19分许,在方城县杨集乡中心幼儿园门前,张定平驾驶的豫R792K9号别克牌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西向东的王丽亚驾驶的豫R57188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王丽亚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丽亚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方公交认字(2013)第4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定平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丽亚无责任。张定平于2013年4月30日为其所有的豫R792K9号别克牌小型汽车在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最高保险总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间为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本次事故发生在该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内。王丽亚的豫R57188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失于2014年9月25日经南阳市鑫龙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宛鑫车估字[w2014)第0119号估损报告,其结论为:本次评估的豫R57188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于评估日2014年4月1日的评估估损值为11460元。王丽亚支付评估费1000元。王丽亚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张定平赔偿王丽亚车辆损失共计15520元。 原审法院认为:张定平驾驶的豫R792K9号别克牌小型汽车与王丽亚驾驶的豫R57188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王丽亚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双方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和责任划分均无异议,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张定平为其所有的豫R792K9号别克牌小型汽车在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对王丽亚直接赔偿车辆损失11460元。王丽亚请求的过高部分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张定平为豫R792K9号别克牌小型汽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2000元限额内赔偿王丽亚车辆损失11460元。二、驳回王丽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评估费1000元,均由张定平负担。 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丽亚11460元,无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保险公司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应在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审判决的车损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对超出部分进行赔付无法律依据,实属违法裁判。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赔偿王丽亚2000元,上诉费由王丽亚、张定平负担。 王丽亚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张定平辩称:原审判决正确。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原审判决对交强险未分项是否正确。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肇事车辆在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则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上诉称对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部分不应赔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相悖,也不利于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建章 审判员 姜付强 审判员 孙 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松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