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汉发,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住息县城关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彬,男,1962年2月25日生,汉族,诉讼状上称现住上海市清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男,1957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息县林业局。 上诉人赵汉发因与被上诉人马彬、王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汉发的委托代理人及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息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罗华松 审判员 文 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