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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唐永歌,男。 被告向天一,男。 被告张献振,男。。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汉林、牛万岩,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歌诉被告向天一、张献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永歌于2015年3月16日以已自行协商,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永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永歌撤回起诉。 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唐永歌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业 审 判 员 姚 远 人民陪审员 刘 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保林 |









